关于开展2023年度东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现将我市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教机构类型及备案审核方式

(一)远程施教机构:向我市提出备案申请的远程施教机构需同步向省财政厅备案。我市将对照省财政厅备案情况明确我市施教机构名单。

(二)面授施教机构:采用线上申请和现场核实方式开展备案审核工作。

二、备案平台及提交时间

备案公布工作采取全流程网上申请。施教机构需在2023年5月28日前自行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业务办理→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户注册登录后施教机构备案,填写备案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材料清单(在线提供扫描件即可)

(一)远程施教机构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申请单位承诺函。(附件1)。

2.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培训师资清单及授课教师简介、联系方式及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拥有稳定的师资团队,授课教师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长期从事会计教学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及以上职称的授课教师15人以上,会计学讲师(会计师)10人以上。同时,以上从事会计教学的每位老师近三年(即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月-4月,下同)在本机构录制课程的不低于30课时。申请单位需按照要求认真填列培训师资清单(附件2)。

4.培训课程清单。申请单位根据《2023年度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详见附件3),分类型分层次制定继续教育课程,并填列培训课程清单(附件4)。截至2023年4月累计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其中近三年录制的课时不少于500学时。同时具备课程持续开发能力,2023年度新增继续教育课时不少于300学时。

5.平台功能说明材料。证明平台能够提供PC和手机、PAD等多种设备上采用浏览器方式的视频讲座,需要支持主流的浏览器:包括IE(8.0及以上版本),Chrome、safari、firefox,为不同带宽提供能够自适应的流媒体码率,保证在不同网络带宽环境下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如有开发手机端APP应用程序,应有关于手机端APP功能的说明材料。

6.技术支持说明材料。系统设计应采用市场领先和成熟的技术,采用业界先进完善的媒体技术制作课件,保证学员能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课程需要能支持3000人同时在线播放的性能。系统必须具备防作弊功能,包括课程播放过程中弹出知识点回答问题、手机验证码、可疑IP统计等多种方式。会计人员在课程学习完毕后,系统需具有课程评价功能。

7.客服及服务方案说明。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维护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用户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维护等,为学员提供24小时在线不间断的网络服务。应提供400、800等免费客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在线等方式为会计人员答疑解惑,同时保证24小时的人工电话答疑服务。

(二)面授施教机构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申请单位承诺函。(附件1)

2.培训师资清单(附件2及授课教师简介、联系方式及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面授机构需具有三年以上专职从事会计教学(会计工作)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的授课教师不少于3名。

3.培训课程清单(附件4):课程需符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事项的通知》要求。

4.场地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含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监控(摄像)设备、培训所需各项硬件设施等。

四、后续管理

(一)课程监督管理

通过审核备案的远程施教机构需提供一个课程浏览账号,用于给监管部门浏览本机构在该年度所提供的网络课程,便于监管课程质量。

(二)机构人员及数据对接管理

通过审核备案的施教机构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公布,并进行数据对接。施教机构须报送一名机构联系人及机构技术人员信息(附件5)至市财政局会计科邮箱:dgkj@dg.gov.cn,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更新人员信息。

(三)教学服务监督管理

1.我局依法对备案通过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接收到社会投诉或参训学员举证违规资料情况下,由我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和开展教学活动情况进行测评,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施教机构将发送责令整改通知,本年度内责令整改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的施教机构我市将不接收其下年度备案申请。

2.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施教机构应通过邮件报送方式及时总结上一年度施教情况及改进工作意见,相关情况将作为是否纳入下一年度备案范围的佐证材料。原则上,当年度没有开展培训工作的施教机构不能申请下一年度备案。




附件1.申请单位承诺函.doc

附件2.培训师资清单.xlsx

附件3:2023年度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xlsx

附件4.培训课程清单.xlsx

附件5:施教机构人员信息表.xlsx